【本报讯】(记者 贾少强)记者从第21期市政府公报上获悉,《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》于2009年1月21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,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。为加强对深圳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,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《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的实施意见。该实施意见提出,对风景区内的未征地,要依法逐年征收,收归国有;2009年底前在景区内开通绿色环保公交车。
实施意见提出,要严格风景区内现有建筑物的监督管理。条例实施前既有的建筑物、构筑物,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扩建、改建或者改变用途;不符合规划的,应当依法拆除。严格控制景区内的建筑量,按照“增量为零、逐年下降”的要求,整合现有和拟建建筑物的功能,实现资源共享。
要明确风景区内新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。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,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,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。
目前,风景区内有大量的未征地。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区资源,从根本上杜绝毁林种果、乱搭建和破坏风景资源等行为的发生,维护公共利益。实施意见提出,对风景区内未征地,要依法逐年征收,收归国有。
要依法终止风景区内委托企业经营的土地管理权合同。严禁将风景区规划、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。对由于历史原因,目前风景区内存在的将土地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的行为,要尽快予以纠正。盐田区政府、市国土房产局要在2009年底前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,终止土地管理权委托合同,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权。